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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自12月27日起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债券投资 2024-12-27 15:54:00

  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吉林省畜牧业协会、辽宁省畜牧业协会、贵州省牛羊产业协会、四川省畜牧业协会、河北省畜牧业协会、内蒙古畜牧业协会、山东省畜牧协会、河南省肉牛产业协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牛肉产业正式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牛肉产业保障措施调查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数量增长的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2019年至2024年上半年急剧增长。2023年比2019年增长64.93%,2024年上半年比2019年上半年增长106.28%。2019年至2024年上半年,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市场份额由20.55%上升至30.90%,相对于中国总产量的比例由24.87%上升至43.87%。申请人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长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冲击,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与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法定的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商务部对进口牛肉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

  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11000、 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保障措施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申请人资格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如采用问卷方式进行调查,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以向商务部申请举行听证会,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听证会有关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4年12月27日起开始,通常8个月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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